视频阅读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国家机构 |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七节监察委员会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第一百二十六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第一百二十七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SPYD.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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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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