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阅读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四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

第四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 第七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根据工作需要 和优化协同高效以及精干的原则 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设立审计机关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 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 等工作部门 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

视频阅读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会议的举行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会议的举行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乡 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般每年举行两次 会议召开的日期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或者乡 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 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或者乡 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可以决定

视频阅读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 第二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二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十条 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 和实际需要 在不同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和国务院备案 设区的市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 和实际需要 在不同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省 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

视频阅读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第二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和任期

第二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和任期 第七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 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 分别由省长、副省长 自治区主席、副主席 市长、副市长 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 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 副县长,市长、副市长 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 民族乡的乡长 由建立

视频阅读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三节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举行

第三节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举行 第五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 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遇有特殊需要时 可以临时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 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监察委员会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 过半数出席 始得举行 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视频阅读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 和工作制度 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是地方各级国

视频阅读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 第四节 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四节 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 罢免和辞职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乡 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副主席 省长 副省长 自治区主席 副主席 市长 副市长 州长 副州长 县长 副县长 区长 副区长 乡长 副乡长 镇长 副镇长 监察委员会主任 人民法院院长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 由本级

视频阅读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通过、公布、实施、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1979年7月4日公布 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1982年12月10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 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

视频阅读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 第一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的组成和任期 第七条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自治州 县 自治县 市 市辖区 乡 民族乡 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 第八条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自治州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县 自治县 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 乡 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由选民直接

视频阅读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 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 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 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 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的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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